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三初字第56号
原告:刘章喜。
被告:顾文虎。
被告:郑素香。
被告:王红艺。
被告:王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章喜与被告顾文虎、郑素香、王红艺、王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章喜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章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7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刘章喜负担。
审 判 长 宋宝青
审 判 员 韩彦辉
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