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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三初字第56号

刘章喜与顾文虎、郑素香、王红艺、王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章喜,顾文虎,郑素香,王红艺,王胜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三初字第56号

原告:刘章喜。

被告:顾文虎。

被告:郑素香。

被告:王红艺。

被告:王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章喜与被告顾文虎、郑素香、王红艺、王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章喜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章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7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刘章喜负担。

审 判 长  宋宝青

审 判 员  韩彦辉

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