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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018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方芳、吴峰、保利(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方芳,吴峰,保利(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文行赤,行长。委托代理人戴志良,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建,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方芳,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吴峰,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保利(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虎。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方芳、吴峰、保利(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借款纠纷,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方芳、吴峰、保利(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9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方芳、吴峰、保利(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方芳、吴峰、保利(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9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娜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肖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