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山执字第630-1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蓬溪县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陈明华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船山执字第63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陈明华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陈明华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的房屋(建筑面积307.35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晓凰
审 判 员 苟 琼
代理
审判员 彭耀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詹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