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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山执字第630-1号

遂宁市蓬溪县法院刑庭移送执行陈明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遂宁市蓬溪县法院刑庭,陈明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山执字第630-1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蓬溪县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陈明华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船山执字第63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陈明华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陈明华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的房屋(建筑面积307.35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晓凰

审 判 员  苟 琼

代理

审判员  彭耀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詹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