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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3027号

大足县顺安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方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1-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大足县顺安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方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027号

原告:大足县顺安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证:58800605-8),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拾万镇福利村2社。

法定代表人:李昌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挺,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方杰,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足县顺安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方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足县顺安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足县顺安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足县顺安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足县顺安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红志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靖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