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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蓝执字第00453号

渭南市临渭区福利复达彩印包装厂与西安市玉山奶粉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1-16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福利复达彩印包装厂,西安市玉山奶粉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蓝执字第00453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福利复达彩印包装厂。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五马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靳选民,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西安市玉山奶粉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许庙镇。法定代表人杨社教,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蓝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玉山奶粉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玉山面粉厂履行生效民事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为90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福利复达彩印包装厂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玉山奶粉厂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福利复达彩印包装厂已领取执行标的款90000元。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蓝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晓明

代理

审判员  邵春碧

代理

审判员  侯锦萍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