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初字第0005号

蔡国芝、张学军与张学军、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国芝,张学军,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维军,喻志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0005号原告蔡国芝。被告张学军。被告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郭载良,董事长。被告徐维军。被告喻志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芝诉被告张学军、如皋市新潆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维军、喻志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国芝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助理

审判员  华卫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施於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