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591号
原告:高健,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代理人:蔡荣凤,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袁经培,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王邵伦,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二辉,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健诉被告袁经培、王邵伦、二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健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高健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健负担。
审判员 孙方奎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孟林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