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一初字第00591号

高健与袁经培、王邵伦、二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健,袁经培,王邵伦,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591号

原告:高健,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代理人:蔡荣凤,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袁经培,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王邵伦,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二辉,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健诉被告袁经培、王邵伦、二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健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高健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健负担。

审判员  孙方奎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孟林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