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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00498号

孙某某申请执行郝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某某,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49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北孙村孙*组。被执行人郝某某,女,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北孙村孙*组。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23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人民币36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郝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郝某某私下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人民币3600元,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撤销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2318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度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利

审 判 员  贾 如

代理

审判员  韩晶晶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