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行非审字第00013号

池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胡永红国土资源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胡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贵行非审字第00013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柯万忠,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胡永红,男,汉族,1973年4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胡永红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池国土资行决字(2014)05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池国土资行决字(2014)05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池国土资行决字(2014)05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胡永红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晓姿

审 判 员  时立强

代理

审判员  赵玲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卓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