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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23号

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23号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胜,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北平,四川英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华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敬俊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