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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行执字第66号

禹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传杰、张迎迎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2-07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禹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传杰,张迎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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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行 政 裁 定 书(2015)禹行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禹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新花,局长。被执行人张传杰,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张迎迎,女,1984年出生,汉族,系张传杰之妻,住禹城市。申请执行人禹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传杰、张迎迎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8日依法受理。经审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禹计生征决(2014)第249、25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禹计生征决(2014)第249、25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传杰、张迎迎应于2015年1月22日前将社会抚养费76321元,已交乡镇22000元,还应交54321元,交至禹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庭。申请执行费715元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牛顺田

审判员  李功立

审判员  司付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