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31号
申请人:李帆,汉族。电话。
被
申请人:汤在方,成年人,汉族。电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汤在方驾驶肇事的鲁L**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保全标的额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汤在方驾驶肇事的鲁L**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扣押在交警五莲大队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振环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金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