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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296号

厦门亮角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李建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厦门亮角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李建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296号原告厦门亮角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故宫路3#楼5层E单元。法定代表人郑凤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奕琦,公司职员。被告李建林,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亮角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林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亮角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厦门亮角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丽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