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19号原告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法定代表人黄传生,职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楚倩,该公司职员。被告黄斌,男,汉族,住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25元,由原告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林燕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