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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0194号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8
公开日期
2015-01-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鲜为浪、毛义明,重庆市南川区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 骥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焜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