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鲜为浪、毛义明,重庆市南川区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 骥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焜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