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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37号

赵峥嵘职务侵占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8
公开日期
2015-02-01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赵峥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37号罪犯赵峥嵘,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五月七日作出(2010)盘刑二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峥嵘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以(2010)昆刑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赵峥嵘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峥嵘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被评为二○一三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峥嵘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峥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丽

审 判 员  董亚昆

代理

审判员  桑胜建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