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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0655号

冯继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8
公开日期
2015-01-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继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655号罪犯冯继军,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北省邯郸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以(2010)寿刑初字001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冯继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案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六刑终字第0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4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在安徽省合肥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廷海、何蓉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指派干警刘碧宇、陈冬梅参加庭审,罪犯冯继军等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继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冯继军的陈述、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服刑罪犯关中明出庭作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冯继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冯继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