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刑执字第00643号

梁有广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8
公开日期
2015-01-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梁有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643号罪犯梁有广,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芜湖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8日以(2007)镜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梁有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案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7)芜中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2月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4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有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9月至2014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有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有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