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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268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与黄显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8
公开日期
2015-02-11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黄显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26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负责人张文辉,经理。被告黄显辉,男,南平市顺昌县大干镇慈悲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与被告黄显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叶鉴熳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连爱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