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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项刑初字第00251号

夏磊磊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8
公开日期
2015-02-03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夏磊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项刑初字第00251号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磊磊,男,198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项城市花园办事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3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10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4)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磊磊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磊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日上午,被告人夏磊磊驾驶三轮汽车沿省道217由东向西行驶到项城市新桥镇苑庄路口时,将骑电动三轮车向南转弯的苑怀连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夏磊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双方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夏磊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解协议;证人徐如平、苑凤兰、苑秀兰、苑玉荣、苑建国、苑庆山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磊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夏磊磊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夏磊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矿

审 判 员  龚光明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代

书记员  李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