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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79号

刘华松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8
公开日期
2015-02-01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刘华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79号罪犯刘华松,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2)麒刑初字第5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华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华松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华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华松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华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丽

审 判 员  董亚昆

代理

审判员  桑胜建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