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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223号

王知民与梁晔、李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8
公开日期
2015-0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知民,李颖,梁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王知民。

委托代理人:王黎,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原告之子,一般授权。

被告:李颖。

被告:梁晔。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知民诉被告李颖、梁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就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知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王知民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范艾玓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钟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