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鸡冠执字第56号

陈伟申请执行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8
公开日期
2015-02-27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伟,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男。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贵,男。本院在执行陈伟申请执行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劳仲裁字(2014)第73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至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马兆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