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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107-1号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学允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8
公开日期
2015-02-27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学允,许永存,杨志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10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学允,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许永存,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杨志宣,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履行部分借款后,余款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55元,执行费385元未履行。本院另查明,史明兰(身份证号码)系被执行人杨学允之妻,该笔欠款是被执行人杨学允与史明兰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学允及其妻史明兰、许永存、杨志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174.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应学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贵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