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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266号

李顺发拐卖儿童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8
公开日期
2015-02-01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当事人
李顺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266号罪犯李顺发,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0)昆刑一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顺发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顺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顺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二○一三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顺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顺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寿喜

审 判 员  董亚昆

代理

审判员  桑胜建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