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颍刑初字第00474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男,1962年3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2年3月5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7月17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辩护人余孝寅,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4)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适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年底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马怀玉(已判刑)、马绍颍(已判刑)、马某丁(已判刑)、马某乙(另案处理)、马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个人利益,欲承揽安徽绿颍置业有限公司楼房建设施工项目,遭到拒绝。后马某甲、马怀玉、马绍颍等人多次煽动多名群众到绿颍置业有限公司工地以推倒围墙,辱骂、驱赶工人等方式阻扰安徽绿颍置业有限公司正常施工,致使该公司工地停工将近一年。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安徽绿颍置业有限公司受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12690元。为证明指控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施工许可证、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马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参与闹事,因自己的地不在征收文件范围内,其去现场也只是去看自己的地,因此其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证明被告人马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证据不足,不能证明马某甲参与组织或是积极参加者,也没有犯罪故意,其行为也未造成严重损失,价格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公诉机关指控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0年年底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怀玉、马绍颍、马某丁(三人均已判刑)等人为谋取个人利益,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欲承揽安徽绿颍置业有限公司楼房建设施工项目,遭到拒绝后,为向该公司施压,多次煽动多名群众到绿颍置业有限公司工地以推倒围墙、辱骂、驱赶工人等方式,阻扰安徽绿颍置业有限公司正常施工,使该公司工地停工将近一年,造成了该公司严重经济损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马某甲供述,证明其在2010年底至2011年11月份,其参与到颍上县绿颍国际工地阻止施工,具体去过几次其记不清了,当时在绿颍国际工地内有地的村民都去了,其家在工地内也有地,所以其去过,2014年7月份,帝景苑工地用其家的土地时,村里领导跟其们谈的,讲是帝景苑工地用塔吊时,就用其家与马某戊家的塔吊,后来一台都没用,所以其妻子汤某和马某戊去工地上阻止的施工。推绿颍国际工地院墙时,其在现场自家地里。其收到了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款,其们失地的农民,因政府没有安置好,便到国家信访局上访,那里的工作人员答复说其们可以转型,就是在原来土地上干些零活,其只想能包点塔吊的工程,具体马怀玉等人提出的什么要求其不关心,因阻止施工事情,绿颍国际的老板刘某乙曾今找过其们开过两三次会协商。2、同案犯马怀玉供述,证明2007年颍上县政府征用其村的土地,当时是每亩23000元,土地款其也领了。后来土地涨价了,群众就要求每亩增加18600元,通过多次商谈,绿颍国际的刘某甲只同意每亩增加9000元。因达不到18600元的数额,没谈成,其就上访,并组织了群众代表。群众代表有其、马绍颍、马某丁、马某乙、马某甲等人。其组织邀约开过两次会,开会都是商量由大家承包绿颍国际工地的工程,如果不让干工程,就不让绿颍国际工地拉围墙施工。2011年4月,其到国家信访局信访,国家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建议其转型。其从国家信访局回来后,绿颍国际要动工拉墙头,其就不让他们施工,谁的地谁派人看着,只要绿颍国际施工,其就相互通知,去人不让绿颍国际施工,砌好的墙头给推倒,其认为绿颍国际方面有损失,但损失多大不知道。3、同案犯马绍颍供述,证明绿颍国际大约是2007年从颍上县国土资源局买的地,土地当时的征收标准是每亩23000元,其家5亩2分地的补偿款已全部补偿到位。当时慎城镇丈量土地小组在丈量土地时答复10年内土地涨价跟着涨。2010年,土地的补偿款涨到每亩33000元,村民们就要求政府增加土地补偿款。推选出来10来个群众代表,有其、王术英、马怀玉、马某甲、马某乙、孙某、马某丁、徐某、马某己、马某丙、马某庚。其多次到慎城镇政府、县信访办、省、中央反映情况。其和绿颍国际的刘某甲也协商过,要求他每亩再补偿18600元,没协商好,其就要求承包绿颍国际的工程,他们不同意。在涉及土地被征收的30多户村民中有10多户村民与绿颍国际达成了协议,也领了钱。2011年9月,绿颍国际准备施工拉围墙,其与马某甲、马某辛、马某丁、马某丙等几个人是想承包工程的,还有没有领钱的村民就不让拉,原来谁家的土地谁看着,其安排其母亲和妻子去看着其家的地。那段时间,绿颍国际一拉围墙其就去阻止不让他们拉,也不让工人干活。其去推过两次墙头。其阻止绿颍国际施工主要目的是想争取干绿颍国际的工程,这想法是马怀玉提出来的。在阻止绿颍国际施工时王术英、孙某也去过。和绿颍国际的工人发生冲突都是王术英、孙某几个女的。4、同案犯马某丁供述,证明其家的3亩多地于2008年被政府以每亩23000元的价格征收了。2011年3月开始,村民就和绿颍国际接触,有的要每亩再补偿18600元(青苗费2000元,果苗费6600元,土地涨价款10000元),有的要承包绿颍国际的工程。出面和绿颍国际协调这事的主要有其、马怀玉、马绍颍、马某乙、马某丙、马某甲等人。要承包工程的事最先由马怀玉、马某甲等人提出来的,后来和绿颍国际的刘某甲没有谈好,其们就不让绿颍国际施工,其共去过四次到工地阻止施工,大多都是马怀玉通知其去的,阻止施工的目的是给他们施加压力,要土地补偿款的差价和承包绿颍国际的工程。王术英、孙某她们在绿颍国际没地也去了,为的是人多声势大。5、同案犯王术英供述,证明其一共到绿颍国际阻止施工四次,是马怀玉、马某丁、马绍颍、马某甲、马某丙这些有地的村民组织发起的,去的人多,每次最少一二十人,多的时候有百十人,只要有地被征用的村民都去,其家的地没有被绿颍国际征用。2010年11月,其去过一次,把绿颍国际的围墙推倒了,推墙的人很多,还不让工人施工,其头部还被掉下来的瓷砖砸破了,住了一个多星期的院,绿颍国际给了其3000多元医药费。第二次是其出院后,其看村民天天在那看着,又去帮忙。2011年4月,绿颍国际又砌墙头,其又去了两次不让他们施工。2011年9、10月份,其又去了两次,当时去的村民辱骂施工的工人,不让他们施工。去的目的,就是把事情闹大,引起政府重视。其一般都是孙某通知才去的。6、同案犯孙某供述,证明从2010年11月绿颍国际准备拉围墙,其村的人就去闹,不让他们施工,多的时候去有三四百人。到了2011年4月,经过协调,绿颍国际同意给每户9300元补偿款,有十来户人家领了钱。马怀玉、马某丁、马绍颍、马某丙、马某甲、马某乙想承包绿颍国际的工程,绿颍国际的刘某甲不同意,又接着闹,其一共参加四次,第一次是2010年11月推倒绿颍国际围墙,其也参与了推围墙;第二次是2011年4月,第三次是2011年7月,这两次是闹着不让施工。这三次是谁喊其去的记不清了。第四次是马怀玉给王术英打电话让王术英去,其当时也在,就和王术英一起去了,这次闹的比较厉害,把新砌的墙头给推倒了。去的人很多,其记得的有马怀玉、马某丙、马绍颍、马某丁、王术英、马某甲、马某辛、马某壬、卜某甲、段某等人。其和王术英与马怀玉等人有工程合作关系,碍着面子马怀玉等人叫其二人帮着去闹,其也只能去了。7、证人曾某证言,证明其是尤岗社区治保主任。尤岗社区土楼队的土地于2008年被政府以每亩23000元的价格征收了,赔偿款也已发到各户了。2009年,绿颍国际进驻工地,2010年,国家出台一个土地涨价文件后,群众觉得土地卖便宜了,就捣着要开发商追加土地赔偿款,开发商不同意,土楼队的村民就闹着不让工地施工。从2010年开始,大约有一年时间,中间其出面协调过,马怀玉、马某丁、马绍颍、马某丙、马某甲、马某乙他们统一要求开发商追加补偿款每亩18600元(包括土地涨价款10000元,果树苗款6600元,青苗费1000元,装卸费1000元),协商到开发商每亩追加补偿款11000元,他们又提出要求承包绿颍国际的工程,必须两个条件都满足,否则不准绿颍国际开工。开发商刘某乙不同意,马怀玉、马某丁、马某丙、马绍颍、马某甲、马某乙等人及土楼队的群众就到工地拦着不让施工。孙某、王术英等妇女到工地把工地围墙推倒,致使绿颍工地停工有一年多的时间。这期间,政府部门、社区的领导多次做协调工作都没能协调好。8、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其是绿颍国际开发商负责人。尤岗社区的土地是其公司2008年6月3日经公开拍卖,从颍上县土管局购买的。其计划在购得土地上建设5-13幢楼。2010年11月23日至26日,有好几十人到工地把围墙推倒约500米,还把安全网从施工现场撕下来焚烧。2011年2月,其到村民家中一户一户地慰问和他们沟通,让他们不要到工地去闹了。2011年3月,几十个村民到施工工地的空地上当着慎城镇的干部和尤岗社区的干部种小树苗,然后让其每亩地赔偿6600元的费用,后来他们提出每亩地赔偿18600元(包括土地涨价费10000元,树苗费6600元,青苗费1000元,装卸包干费1000元),否则不让施工。后来又经过协商,每亩补偿9300元,有10户村民愿意接受这个条件,也领了钱。马怀玉、马绍颍、马某丁、马某甲他们多次找到其要承包绿颍国际的工程,其没有答应。2011年7月后,马怀玉等人非要承包我们的工程,后来经过协调,其作出让步答应给他两幢楼干,前提是他们别闹了,但是不满足他们的要求,后来就有一帮妇女去闹,从那后,只要我们施工,就有多名村民上前阻挠。积极推倒墙头的有王术英、孙某。9、证人邢某证言,证明其是绿颍国际小区负责外围协调的工作人员。2010年12月23日至26日,土楼村的孙某、王术英带着大约20名妇女到绿颍国际施工工地推围墙,推倒有20米;2011年4月,马某丙、马某乙把绿颍国际西面的围墙推倒;2011年9月,孙某等10余人到绿颍国际施工工地阻止砌围墙。2011年10月后他们每天从早到晚都派人在工地守着,绿颍国际施工他们就通知村民到工地进行阻挠,直到2011年10月20日围墙也没有拉起来。每次都来二三十人,以马怀玉、马某乙等人为首,他们几个要求承包绿颍国际的所有工程,还扬言如果绿颍国际不答应,就不让开工。10、证人刘某丙证言,证明其是2011年3月到绿颍国际任物业经理的。2011年4月20日至30日,2011年5月4日至10日这两次阻拦施工是在绿颍国际工地七号楼拉围墙时,马怀玉、马某丁、马绍颍、马某丙、马某乙、马某甲等人为首,煽动、带领尤岗社区土楼队的一些妇女、老人到工地辱骂、威胁、驱赶工人,拦堵施工机械,损毁工地墙头,致使工地全面停工。2011年9月26日至10月1日,2011年10月15日至10月21日这两次阻拦施工是绿颍国际拉工地西北角的围墙时,又是马怀玉、马某丁、马绍颍、马某丙、马某乙、马某甲等人为首,带着尤岗社区土楼队的一些妇女、老年人拦着不让施工。王术英、孙某等人多次推倒刚刚砌好的围墙,同时,马怀玉、马某丁、马绍颍、王术英、孙某等人还在工地打骂、威胁、驱赶工人。他们每天早上五六点钟就到工地,看见工人干活就辱骂、驱赶,将砌好的围墙推倒后,组织一些妇女、老人在工地轮番看守,迫使工地停工。11、证人田某证言,证明其是2009年10月到绿颍国际做工程管理人员的。2010年11月的一天上午,尤岗社区一伙群众到绿颍国际施工工地驱逐工人,见人就骂,不让工人施工,其公司只得停工,其看到这种情况就向刘某甲汇报,刘某甲安排邢经理到现场进行的协调,也没协调好,下午又来了一伙群众大约有20人,到后就把围墙推倒约20米,之后的两天,又来了一些人把工地的围墙推倒,还把安全护网拆下来放火烧。2011年过完春节,土楼村的村民到绿颍国际的工地上种果树,其知道的有马怀玉、马绍颍、马某丁、马某丙、马某乙、马某甲等人。2011年的4、5、9、10月份,尤岗社区土楼队的群众经常到工地阻挠施工,只要一动工,他们就来闹,围墙刚砌一点,他们就给推倒,并威胁工人要是再施工,就要打人,这样的事情一共有20多次,主要是马怀玉、马绍颍、马某丁、马某丙、马某乙这个人带头,王术英、孙某、马某甲、王某甲、卜某甲、段某、马某癸、王某乙、马某子等人闹的比较凶。12、证人陈某乙证言,证明其是绿颍国际维也纳小区承包的工程负责人,2011年4月20日其根据绿颍国际负责人刘某乙的安排,拉外围的墙头时,多次被马怀玉等几十个尤岗村的村民推倒,为此开发商与他们协调好多次也没协调好。13、证人侯某证言,证明其在绿颍国际工地上干泥瓦工,9月份,其工程队负责拉绿颍国际工地院墙时,尤岗社区土楼队的一些群众在工地上闹,并威胁其们,其中几个姓马的最活跃。14、证人马某丑证言,证明其在绿颍国际工地上干泥瓦工的小包工头,负责拉墙头,在2011年4月20号左右,其找了10来个工人拉围墙时,土楼村的村民不让干,后来其们拉起来一点他们就给推倒,后来围墙一直没拉成。15、证人高某证言,证明其在绿颍国际工地上负责拉围墙,尤岗社区土楼队的一些群众在工地上闹,拉起来一点围墙他们就给推倒,后来围墙一直没拉成。16、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其在绿颍国际工地承包铁艺栏杆等活,从2010年3月其承包时开始,当地老百姓多次来工地闹事,阻碍施工,姓马的带头推围墙、铁栏杆,主要是几个姓马的和几个老太婆闹的比活跃,一施工他们就来闹。17、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其是绿颍国际甲方工程技术员,负责施工管理,从2010年3月份开始,当地老百姓多次来工地闹事,阻碍施工,主要以马某乙、马绍颍、马某丙、马某丁、马某甲等人为首叫去的,他们采取推倒拉好的围墙等方式阻止施工,造成其们公司的损失每天大约1万元左右。18、证人马某寅、姚某、甘某证言,证明其们是绿颍国际施工人员,均证实了当地群众到工地阻止施工、推倒围墙的事实。19、证人朱某甲证言,证明其平时开四轮车给绿颍国际工地送料子。2011年10月18日早上7时许,其拉了一车砂灰到绿颍国际工地刚把车停好,有好几个村民就围上来,一个男子就上来骂其讲你妈,你怎么又来了,其讲人家给钱叫我干活我能不来么,他就用头撞其,因其右腿有伤,走的慢,他一直撵其20多米,其绊倒了,那男子见其摔倒后就回头走了。其走到车跟前,那人讲你不能走,得赔我,你把我气的不行,其没吭声,就把车开走了。20、证人朱某乙证言,证明了土楼村村民阻止施工及马某丙用头将朱某甲撞伤的过程。21、证人王某戊证言,证明其是慎城镇副镇长,尤岗村村民与开发商绿颍国际发生纠纷其出面调解过,主要是马怀玉等人想承揽那的工程,便积极鼓动村民阻止施工,其为了平息矛盾曾协调开发商给他们包些小杂活干,但后来他们竟然要包整栋楼的过份要求,拒其了解,阻止施工的就是马怀玉、马某丁、马绍颍、马某甲、马某辛、马某丙、王术英、孙某等人,还有一些他们的家属。22、证人王某己证言,证明其在慎城镇乡镇事务服务站工作,绿颍国际小区那块地是2010年征收的,当时2.3万一亩,补偿款也早补偿到位了,因现在涨到3.3万了,有些村民就以此为借口要求补差价,县政府不同意他们就阻止绿颍国际施工,声称如不给补偿和同意承揽工程就不让施工,为首的就是几家姓马的,他们的要求没有道理。23、证人蒋某证言,证明其是慎城镇尤岗社区书记,尤岗社区土楼队村民阻止绿颍国际施工大约有一年左右时间,主要人员有马怀玉、马某甲等人和家属,男的在边上怂恿着,女的都上去驱赶威胁工人停工等。24、证人马某卯证言,证明其是尤岗社区治保主任,国家征收尤岗社区的土地是2007年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征地时都经过了公示,分批进行的,补偿款都已发放到位了。25、证人王某庚证言,证明其时任尤岗社区干部,绿颍国际那块地是2007年到2009年初政府征收的,多少地补偿多少都公示了,村民领每亩2.3万补偿款的时候也没听说有人提出异议。26、证人马某辰证言,证明土楼村马某甲等人去绿颍国际工地阻止施工,有时还把工地的围墙给推倒了。27、证人陈某丙证言,证明其是尤岗社区土楼队的群众,平时在绿颍国际门口当清洁工。绿颍国际的用地是2008年就由政府征收了。2010年,其村的村民说现在土地涨价了,就想向绿颍国际要钱,就组织村民把绿颍国际的围墙推倒,不让绿颍国际施工,还要承包绿颍国际的工程,并扬言说不让承包工程就不让绿颍国际施工。去推绿颍国际的围墙是以马怀玉、孙某、王术英、马某丁、马绍颍、马某乙等人为首带人去的。他们到村里喊人说都到南地里(即绿颍国际施工现场)去,南地里又施工了,大家都去不让他们施工,要是能捣着钱就给大家分,好多村民都跟他们一起去,去了至少有一二十次,只要绿颍国际一拉墙头,他们就在村里招呼人去阻扰。每次去阻扰施工,他们都记上帐,好给村民发钱,是马怀玉出的点子。马怀玉、马怀保、马绍颍、马允记、孙方梅、马怀健、马某甲等人在尤岗安置区承包盖了两座楼,可能感觉包工程能挣到钱,就鼓动村民去绿颍国际阻扰施工,让绿颍国际答应他们承包工程的条件。马某乙每天还安排两个年龄大的老人在绿颍国际工地看着,工地一施工,他们就到村里喊人。推绿颍国际墙头那次是马怀玉、孙某、王术英挑的头,一共18个人推的,每人发了200元钱,有个人没领到钱还在村里骂,所以其记得这事。28、证人马某巳证言,证明其是尤岗社区土楼队村民。绿颍国际工地的围墙是2010年底被推倒的,后来停了有一年时间的工。马某丁、马绍颍、孙某等人推倒绿颍国际的墙头是为了向开发商要钱,他们要求开发商每亩地追加18600元,还要承包绿颍国际工地的工程。开发商不同意,他们就天天到工地闹,阻挡工地施工,其也去过,只要绿颍国际工地开工,马怀玉、马某丁、马绍颍、王术英、孙某就让土楼队的人去阻拦施工,他们讲不去的,以后闹到钱不给不去的人分,有时孙某、王术英等人还骂着全队的人去。他们去闹了二三十次,是马怀玉、马某丁、马某丙、马某乙、马某甲、孙某、王术英等人带头组织到工地闹事的。到工地闹事有时候他们还发工资。以前征地的补偿款全土楼队的人都领过了。29、证人段某证言,证明其也参与了到绿颍国际工地阻拦施工,主要的有马某甲等人,因那一块原是他们姓马的几家子的地,所以他们闹的最凶。30、证人王某辛证言,证明其是尤岗社区土楼队村民。以前征地是每亩23000元,后来土地涨价了,其村以马怀玉、马绍颍、马某丙为首去找开发商要钱,让开发商每亩要补18000多元钱,还要承包工程,开发商不同意,他们就动员村民去闹事,不让施工,其也过去几次,谁不去马怀玉他们就在村里骂人,不去也没办法。至少去闹过一二十次,而且每天还安排人在工地看着,工地只要一施工,看工地的就回村里喊人去工地阻扰施工。其村有十几户和开发商协商好了,开发商每户补了9000多元钱。推绿颍国际的墙头是马怀玉、孙某、王术英、马绍颍、马某丙等人带头去推的。31、证人卜某乙证言,证明其是尤岗村土楼队的村民,土楼村村民到绿颍国际阻挠施工的事其知道,主要是以前地被政府征收时价格低,后来土地涨价,其们想让政府补点钱,因没拿到钱,所以就阻挠绿颍的工人施工,后来姓马的那几个人有马某甲等人想承揽绿颍国际的工程让其入股,其没有入。32、证人王某壬证言,证明其是尤岗社区土楼队村民,阻止绿颍国际工地施工的主要是马某甲等马姓村民,因他们和绿颍国际的人双方就补偿钱和承包工地工程的事没谈拢。他们自己不怎么上前闹,主要是鼓动一些妇女、老人上去驱赶工人。33、证人王某癸、王某子证言,证明内容基本同王某壬证言。34、安徽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置换批复皖政地置(2008)68号,证明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颍上县2007年第十三批建设用地置换方案,同意颍上县将王岗镇境内拟置换农民集体建设用地27.7875公顷与慎城镇境内被置换农民集体农用地26.5043公顷置换,同意征收被置换农民用地26.5043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由颍上县依法办理供地手续。35、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公证书、建设资质证书等资料,证明绿颍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乙通过拍卖程序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6、土楼队征地和青苗赔偿款以及安置情况材料,证明政府征收的土楼村土地,对失地村民均已补偿完毕。被告人马某甲已领取了相关款项。37、绿颍置业有限公司工地受阻现场记录及误工费用费用清单,证明因被告人马某甲等人阻止施工及推倒墙头等行为给绿颍置业有限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38、鉴定意见,证明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因马某甲等人阻止绿颍国际工地施工和破坏的行为,为该公司造成的损失为312690元。3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马某甲出生于1962年3月2日,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0、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明同案犯马怀玉、马绍颍、马某丁、王术英、孙某因本案已经本院(2012)颍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刑罚,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该判决,该判决书确定了被告人马某甲等人因本案的而聚众扰乱社会的犯罪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为了谋取个人私利,伙同他人多次参加、煽动多名群众到绿颍国际工地阻扰施工,推倒绿颍国际工地的围墙,辱骂、驱赶工人,致使绿颍国际停工将近一年,情节严重,并造成绿颍国际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经查,该鉴定意见系经办案单位委托作出,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合法,鉴定过程客观真实且与在卷其他证据相佐证,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故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结合被告人马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谌 敏
代理
审判员 龚 军
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颍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