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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玲民初字第00426号

原告李X诉被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8
公开日期
2015-02-10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玲民初字第00426号原告李X,男。被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法定负责人张X,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XX,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李X诉被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被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此案移交给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免收。

审判员  戴景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玉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