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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民初字第00007号

正XX与赵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8
公开日期
2015-02-10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正XX,赵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正XX,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告赵妮,女,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本院在审理正XX与赵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正永刚于2015年1月8日以赵X现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正XX撤回对赵X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正永刚负担。

审判员  米学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梁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