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正XX,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告赵妮,女,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本院在审理正XX与赵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正永刚于2015年1月8日以赵X现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正XX撤回对赵X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正永刚负担。
审判员 米学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梁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