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8合同项目经理部被执行人河南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7合同项目经理部申请执行人钱显森与被执行人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8合同项目经理部、河南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7合同项目经理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做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做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志生
审判员 王海龙
审判员 王友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雷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