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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8号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8
公开日期
2015-02-06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卢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卢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韦良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甘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