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卢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韦良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甘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