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056号原告刘某甲,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寅,武汉市天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被告刘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51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郑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