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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2502号

钟潭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8
公开日期
2015-01-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2502号罪犯钟潭带,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惠东法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潭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钟潭带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4年1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潭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罚金1万元未缴纳,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钟潭带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该犯所犯罪行主观恶性强,社会影响大,应从严把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潭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丽梅

审 判 员  雷志平

代理

审判员  谢雄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丽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