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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刑初字第9号

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8
公开日期
2015-01-26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会理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刑诉(2014)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高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持有两支自制枪支。2014年7月30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014年8月18日,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胡某某处查获的枪支1系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动力,枪管内无填充物,枪内各机械结构完整,弹簧式撞击扳机,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从胡某某处查获的枪支2系射钉枪改装的自制枪支,以发射射钉枪专用空包弹产生的火药气体为动力,枪管内无填充物,枪内各机械结构完整,弹簧式撞击扳机,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指控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两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持有两支自制枪支。2014年7月30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胡某某处查获的枪支1系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动力,枪管内无填充物,枪内各机械结构完整,弹簧式撞击扳机,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从胡某某处查获的枪支2系射钉枪改装的自制枪支,以发射射钉枪专用空包弹产生的火药气体为动力,枪管内无填充物,枪内各机械结构完整,弹簧式撞击扳机,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7月30日,会理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胡某某非法持有一支改装的射钉枪和一支火药枪,并责令其上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当日,胡某某将其持有的五支枪支上缴。2014年10月12日,民警传唤其至公安机关讯问,胡某某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胡某甲、胡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清楚胡某某持有枪支,还看见他拿枪上山打鸟兽。3、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和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胡某某处提取火药枪两支、射钉枪一支、气枪一支、仿真枪一支。4、枪弹痕迹鉴定书证实,从胡某某处查获的枪支1系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动力,枪管内无填充物,枪内各机械结构完整,弹簧式撞击扳机,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从胡某某处查获的枪支2系射钉枪改装的自制枪支,以发射射钉枪专用空包弹产生的火药气体为动力,枪管内无填充物,枪内各机械结构完整,弹簧式撞击扳机,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被告人胡某某对其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和射钉器改装枪一支的供述,与上述证据之间相一致,且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两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属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虽被公安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上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枪支的管制制度和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邱 云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羽鹏附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第(一)项,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掘,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