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4761号原告杨百松。法定代理人王素珍。被告黄根平。被告黄小青。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50466-6。负责人陈强龙。委托代理人潘倩。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百松诉被告黄根平、黄小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根平、黄小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百松撤回对被告黄根平、黄小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预交),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寿宝泉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谢燕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