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落堡信用社。住所地:定兴县东落堡乡东落堡村。负责人王树国,职务主任。被告夏兰凤。被告李会杰。被告石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落村信用社与被告夏兰凤、李会杰、石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应当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落村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落村信用社负担。
审 判 长 周玉斌
代理
审判员 胡进根
代理
审判员 丁晚屏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鹿永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