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483号
原告:赵某,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王某,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太白北路红星美凯龙里南洋迪克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杜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