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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初字第04483号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8
公开日期
2015-02-0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483号

原告:赵某,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王某,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太白北路红星美凯龙里南洋迪克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杜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