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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2428号

罗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8
公开日期
2015-01-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2428号罪犯罗某某,男,布依族,出生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3)潮湘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罗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8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丽梅

审 判 员  雷志平

代理

审判员  谢雄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