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6076号原告杨晓玲,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陈杨,女,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73号聚金大厦六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4548-2。法定代表人宋春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玲、陈杨与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向原告杨晓玲、陈杨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5年1月8日到本院十八法庭参加诉讼,但原告杨晓玲、陈杨未按传票传唤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鉴于原告杨晓玲、陈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晓玲、陈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春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艳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