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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执字第01514号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支行与南京豪森木业有限公司、南京苏里南木业有限公司、徐鑫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支行,南京豪森木业有限公司,南京盈科制木木业有限公司,南京苏里南木业有限公司,徐鑫强,周筱亚,吴斌,吴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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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1514号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支行,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66号-1,

法定代表人:施玉明,机构代码:07588364-5。被执行人南京豪森木业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西寇村,

法定代表人:徐鑫强,机构代码:25001891-6。被执行人南京盈科制木木业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景明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吴斌,机构代码:77703764-6。被执行人南京苏里南木业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21号4幢2508室,

法定代表人:罗真付,机构代码:77397966-0。被执行人徐鑫强,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筱亚,女,1971年2月3���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斌,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雪,女,1972年3月1日生,汉族。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支行与南京豪森木业有限公司、南京盈科制木木业有限公司、南京苏里南木业有限公司、徐鑫强、周筱亚、吴斌、吴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雨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判决书:南京豪森木业有限公司、南京盈科制木木业有限公司、南京苏里南木业有限公司、徐鑫强、周筱亚、吴斌、吴雪应给付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支行借款5053169.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豪森木业有限公司、南京盈科制木木业有限公司、南京苏���南木业有限公司、徐鑫强、周筱亚、吴斌、吴雪名下的房产、工商、车辆、银行、土地情况,且采取了强制措施,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未执行到位5053169.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当事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雨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旭干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