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吴万民,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敏中,宁化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宁化县安乐乡赖畲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化县安乐乡赖畲村。法定代表人邓光保,主任。委托代理人罗绪欣,宁化县客家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宁化县曹坊镇官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化县曹坊镇官地村。法定代表人邱加仁,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万民与被告宁化县安乐乡赖畲村民委员会、宁化县曹坊镇官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万民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万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12元,减半后受理费人民币5,806元,由原告吴万民负担。
审 判 长 张河勤
人民陪审员 张耀珠
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庞郁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