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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699号

吴万民与宁化县安乐乡赖畲村民委员会、宁化县曹坊镇官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7
公开日期
2015-01-20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万民,宁化县安乐乡赖畲村民委员会,宁化县曹坊镇官地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吴万民,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敏中,宁化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宁化县安乐乡赖畲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化县安乐乡赖畲村。法定代表人邓光保,主任。委托代理人罗绪欣,宁化县客家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宁化县曹坊镇官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化县曹坊镇官地村。法定代表人邱加仁,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万民与被告宁化县安乐乡赖畲村民委员会、宁化县曹坊镇官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万民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万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12元,减半后受理费人民币5,806元,由原告吴万民负担。

审 判 长  张河勤

人民陪审员  张耀珠

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庞郁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