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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执字第47-1号

田秀花与张书峰、王连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7
公开日期
2015-01-19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秀花,张书峰,王连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田秀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书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连静,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书峰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书峰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郭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