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陆炜。被告徐美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炜与被告徐美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炜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陆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志鑫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陆大川 搜索“”
陆炜与徐美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陆炜。被告徐美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炜与被告徐美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炜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陆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志鑫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陆大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