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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民初字第00025号

陆炜与徐美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7
公开日期
2015-02-13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炜,徐美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陆炜。被告徐美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炜与被告徐美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炜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陆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志鑫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陆大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