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蓉,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欧某某的离婚诉讼。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万 钦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曹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