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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执字第67号

雅安市川建城市改造建筑有限公司与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7
公开日期
2015-02-26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雅安市川建城市改造建筑有限公司,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67号

申请人:雅安市川建城市改造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江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郭远振,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人雅安市川建城市改造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雅安市公路局享有的国道108线雅安至菩萨岗恢复重建工程应收款人民币180000元至本院账户(账户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雅安市分行,账号:22550101040000077)。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智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任喻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