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025号
原告:高敏,女,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
原告:柳兆恒,男,1985年2月16日生,汉族。
原告:柳兆建,男,1990年11月5日生,汉族。
原告:柳玲玲,女,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四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发明,男,1987年4月5日生,汉族。
被告:闻宗琴,女,1987年9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敏、柳兆恒、柳兆建、柳玲玲诉被告王发明、闻宗琴债权纠纷一案中,高敏、柳兆恒、柳兆建、柳玲玲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高敏、柳兆恒、柳兆建、柳玲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高敏、柳兆恒、柳兆建、柳玲玲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元(已减半收取),由高敏、柳兆恒、柳兆建、柳玲玲负担。
审判员 赵雪珍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惠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