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一初字第00025号

高敏、柳兆恒、柳兆建、柳玲玲与王发明、闻宗琴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7
公开日期
2015-02-1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高敏,柳兆恒,柳兆建,柳玲玲,王发明,闻宗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025号

原告:高敏,女,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

原告:柳兆恒,男,1985年2月16日生,汉族。

原告:柳兆建,男,1990年11月5日生,汉族。

原告:柳玲玲,女,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四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发明,男,1987年4月5日生,汉族。

被告:闻宗琴,女,1987年9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敏、柳兆恒、柳兆建、柳玲玲诉被告王发明、闻宗琴债权纠纷一案中,高敏、柳兆恒、柳兆建、柳玲玲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高敏、柳兆恒、柳兆建、柳玲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高敏、柳兆恒、柳兆建、柳玲玲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元(已减半收取),由高敏、柳兆恒、柳兆建、柳玲玲负担。

审判员  赵雪珍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惠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