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沛魏民初字第00034号

解东丽与郑思敬、于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7
公开日期
2015-01-29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解东丽,郑思敬,于发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魏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解东丽,农民。被告郑思敬,农民。被告于发红,农民。

原告解东丽诉被告郑思敬、于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解东丽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郑思敬、于发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解东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东丽撤回对被告郑思敬、于发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解东丽承担。

审判员 权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玉卿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