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3502号原告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号。负责人陈晓梅,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栋,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法定代表人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洁,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诉讼代理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之间的代理协议未就管辖权进行约定,本案为债务纠纷,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为法人组织,且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要求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5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委托原告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栋代理其与西安感光复印纸厂、陕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本案的代理行为主要发生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诉讼活动中,故合同的履行地为西安市莲湖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的履行地为西安市莲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选择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毅
代理
审判员 闵永军
代理
审判员 李 君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兰志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