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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审字第76号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永建、赵小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7
公开日期
2015-02-07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永建,赵小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审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永建。被执行人赵小娟。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赵小娟、刘永建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作出的(2014)3-0412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3-04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4)3-04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2014)3-04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春红

人民陪审员  李伟楠

人民陪审员  吴亚菲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