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78号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碧岛豪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琼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陆昌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陆昌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昌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陆昌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陆昌永的银行存款12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明洲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谢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