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温民终字第134号

姜浙与平阳县昆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1-07
公开日期
2015-02-27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阳县昆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昆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庆育。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浙。

上诉人平阳县昆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姜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4)温平鳌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既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平阳县昆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永利

审 判 员 陈肖俭

审 判 员 蔡蓓蓓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周婷婷 微信公众号“”